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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顺:缺乏惩戒,记者很容易被权力秒杀
2009-2-12 8:22:56   [ 浏览字号:   ]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2月25日起,将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今天特别指出:“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中国青年报》2月11日)

  “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如果只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期许和尽一下新闻出版总署的责任、义务,未可厚非。但如果想一言即出,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立马“遵旨”照办,注定这个愿望要落空。

  首先,虽说新闻出版总署在维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和保障记者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等方面有一定的监督权、话语权,但话语权、监督权毕竟不是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记者在行使采访权时,即便其合法采访权被剥夺和自身权益遭遇侵害,地方政府最多事后派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进行一下安抚,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和乌纱帽构不成实质性的威慑。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无疑是对牛弹琴。

  其次,也是更关键的,何为“没有正当理由”?何为“有正当理由”?那些情况属于正当理由?哪些情况又属于不正当理由?诸如此类,应给个具体明晰的可操作性强的答案。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势必让人莫衷一是。二是万一出现在为理由的正当有无争执不下时,由谁来裁定?似乎不是靠新闻出版总署单方面就能搞定的。何况过往的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公职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也要想方设法弄个自认为是正当的理由谢绝或断然拒绝记者的采访。诸如“我正在开会”、“请找新闻宣传部门”、“不是我分管的工作,不便接受记者采访”、“上级下了封口令”等等,可谓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让置身一线的记者纵有三头六臂,满腔正气,也无技可使,也只能强忍着。

  愚以为,既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说明新闻出版总署已意识到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也拒绝采访现象大量存在的严重性,不然,何以“特别指出”呢?而既然“特别指出”,就应该引起特别重视,而不是“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一句看起来很美的提醒就完事。而当务之急恐怕是新闻出版总署应联合有关部门,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尽快拿出一套既有强制性又有可操纵性的制裁办法来,使拒绝采访的公职人员有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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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江西网
实习编辑:邱利平
编  辑:黄海涛
投稿邮箱:jxpingl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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