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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盛芳:忻州山体滑坡迟报背后是责任缺失
文/廖盛芳 关于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了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作了规定,为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山西省政府还出台了相应的“意见”。结合有关规定和事件造成9人死亡的结果来看,忻州山体滑坡事件属于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应该不超过2小时。忻州山体滑坡事件信息迟报达24小时,表明有关人员未能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迟报的背后是责任的缺失。 其次是当地政府责任的缺失。法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发生在忻州代县的这次山体滑坡被迟报表明在代县信息报告员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或者可能根本就没有建立起来,这显然有政府的责任。事件报到省政府是在当地政府看到新华网消息之后的事,且迟报达24小时,其中无疑也有当地政府的责任,正如忻州市市长李平社所说,事件发生后群众不找政府找记者,这是个政府公信度问题。这说明当地政府在反映群众诉求、公开有关信息等方面长期未能令群众满意,以至于让老百姓对记者的信任超过领导,对媒体的信任超过政府,说到底是政府未尽到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看得见的手”,这只“手”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公众的神经,成为人们效仿的榜样。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企业的活动,必然会在社会成员中产生示范效应。政府和企业承担责任的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道德水平,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冷漠事件”、“道德滑坡”事件,细究起来,也与政府和企业诚信缺失、不敢承担责任有关系。因此,只有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水平提高才有切实指望,突发事件迟报的问题才有可能获得根本解决。
来 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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